從山西省住建廳傳來消息:山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——城市停車場(庫)設施配置標準出臺。未來,山西省內建筑城市機動車停車位供給總量不宜低于機動車保有量的1.1倍。
今后,城市停車場(庫)設施配置應結合區(qū)域的停車現(xiàn)狀、機動車保有量水平和停車需求,綜合考慮土地開發(fā)強度、道路交通承載力、公共交通服務水平、交通需求管理等因素,采取停車位總量控制和區(qū)域差別化供給原則,合理劃分停車分區(qū)。
城市機動車停車位供給總量不宜低于機動車保有量的1.1倍,城市非機動車停車位供給總量不宜低于非機動車保有量的1.5倍。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應占城市停車位供給總量的85%以上,城市公共停車場規(guī)模應控制在城市車位供給總量的15%以內。
規(guī)劃人口規(guī)模大于50萬人的城市普通商品房配建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可采取2車位/戶;醫(yī)院的建筑物配建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可采取2車位/ 100平方米建筑面積;辦公類建筑物配建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可采取2車位/100平方米建筑面積。